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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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部分措施的政策指南(小客车总量调控部分)
为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相关要求,加快恢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内容,现将第1、2、3、4、5项措施对应的政策指南公布如下:
一、第1项“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
2020年内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万个,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一)原政策内容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以10万个为基数,按照1∶5∶4的比例,按月度分配。即年度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其中,单位增量指标占10万个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10万个配置额度的88%。即年度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为0.88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4万个,平均每月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为733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为3667个。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两年内将不能再次申请增量指标。
(二)阶段性政策调整内容
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原有指标配置的基础上,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万个。原则上平均分配到7个月中,具体额度及配置方式,以当月公布的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公告为准。
(三)调整此项政策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相关要求,更好释放汽车消费潜力,要综合考虑我市交通承载、环境程度、市民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要在保持我市调控政策实施稳定的基础上促进汽车消费。经过政策评估,适度新增小客车指标额度,有利于我市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通过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
二、第2项“推动京津冀同城便利化”
京、冀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可参加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竞得指标后须在本市购车。(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原政策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与申请以摇号或竞价方式配置的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
一是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是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条件。
四是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是2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二)阶段性政策调整内容
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京、冀户籍人员可参与申请以竞价方式配置的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
一是持有效本市居住证。
二是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是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条件。
四是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是2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六是竞得指标后需在本市购车。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调整后,京、冀户籍人员如需申请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仍要满足“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条件。
(三)调整此项政策的作用
为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加快推动京津冀一体化交通先行,满足京、冀户籍人员在津用车需求,对京、冀户籍人员在津参与小客车竞价的条件加以放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将导致三地之间人流加快,给予京、冀户籍人员在津竞价同城化待遇,充分体现了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深度融合,也符合京津冀同城便利化和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要求。
三、第3项“放宽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放宽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条件,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参与竞价的,将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调整为近12个月。(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原政策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与申请以摇号或竞价方式配置的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
一是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是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条件。
四是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是2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二)阶段性政策调整内容
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与申请以竞价方式配置的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
一是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是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条件。
四是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是2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调整后,非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如需申请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仍要满足“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条件。
(三)调整此项政策的作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推进我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鼓励引进人才进津,满足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津的实际用车需求,对外地户籍人员在津参与小客车竞价的条件加以放宽。吸引人才,重在抓服务环境,鼓励外地户籍人员在津参与竞价,做好人才生活保障等服务举措,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地优秀人才的持续涌入,形成引才聚才新优势。
四、第4项“放宽企业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放宽大额投资企业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条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参与摇号或竞价的,将纳入统计企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调整为5000万元及以上。(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原政策内容
企业按照投资额参与增量指标申请的条件及申请编码计算方式为:
一是企业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二是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是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或者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是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可以获取申请编码,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0000万元递增。
(二)阶段性政策调整内容
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按照投资额参与增量指标申请的条件及申请编码计算方式为:
一是企业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二是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是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或者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是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可以获取申请编码,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0000万元递增。
(三)调整此项政策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落实“双万双服”与“天津八条”政策要求,深化“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降低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投资额门槛,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解决企业的实际用车需求。
五、第5项“完善小客车限购限行措施”
设置小客车区域指标,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购置小客车(不含面包车)可直接申领小客车区域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上述车辆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工作日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两个时段,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行驶。(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区域指标政策定义
小客车区域指标属于其他指标,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购置小客车(不含面包车)可直接申领小客车区域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行驶受一定时间及区域的限制。
(二)区域指标的申请及使用
1.区域指标的申请条件:面向个人发放,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及居住地在本市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等均包含在内。
申请区域指标对于个人“是否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名下是否登记有津牌小客车”等条件不做限制。
2.区域指标的申请方式: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申请人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xkctk.jtys.tj.gov.cn/),注册或登录账号,从其他指标菜单栏中选择“区域指标”,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区小客车调控服务窗口申领区域指标。
3.区域指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获取区域指标后,用于在本市购买新车或二手车(不含面包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业务。
(三)使用区域指标的注意事项
1.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车辆行驶受限。该部分车辆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工作日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两个时段,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行驶。具体限行措施以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限行通告为准。
2.使用区域指标后不能申请增量指标。根据个人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如果个人名下持有有效的小客车区域指标或有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将不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不能再参与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3.使用区域指标后不产生更新指标。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车辆,再次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4.其他注意事项。区域指标不能办理异地车辆转入业务;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车辆其初始性质不能登记为营运性且不能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业务;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车辆,不能使用除区域指标之外的其他指标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车辆被盗抢后,不能申领小客车盗抢指标,如有用车需要可重新申请区域指标。
(四)政策作用
为充分体现我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考虑环内外市民的出行特点和用车需求,借鉴其他实施区域号牌城市的先进经验,综合考虑我市小客车需求状况、公共交通发展、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建立区域指标机制,以满足环内与环外市民的实际出行需求。经过综合研判,设置小客车区域指标可在不增加中心城区交通压力的同时,为环外市民出行提供切实便利,平衡地区差异,引导市民按需使用汽车,也能充分体现从限制车辆购买到引导车辆使用的政策转变。